壹、依據「工友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貳、甄選職稱及名額:技術工友4名。
參、應試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取得外國國藉,男性服完兵役者(或持有免役證)尤佳。
二、具國小以上學歷。
三、須為金門縣屬機關(構)學校、鄉鎮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現職人員。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二十八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五、熟諳電腦文書(Word、Excel)操作、具育苗造林撫育、環境美化、森林遊樂、森林保護、公文收發、文書檔案管理及政府採購等相關工作經驗或相關專業證照者尤佳。
肆、主要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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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育苗造林撫育、環境綠美化等相關工作。
- 遇有豪雨、颱風及夜間其他緊急情形,具義務與責任,待命執勤。
- 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下,應配合業務需要輪班執勤(如春節)、配合相關工作。
- 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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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如各公園園區管理、地區行道樹修剪與枯危木伐除工作、木製產品開發製作與廢棄材料再利用工作、其他如颱風、林火等災害防救事項與演習配合等,與森林遊樂、森林保護、自然保育、環境教育等相關工作。
- 遇有豪雨、颱風及夜間其他緊急情形,具義務與責任,待命執勤。
- 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下,應配合業務需要輪班執勤(如春節)、配合相關工作。
- 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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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公文收發、檔案管理及協辦總務採購等相關作業。
- 遇有豪雨、颱風及夜間其他緊急情形,具義務與責任,待命執勤。
- 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下,應配合業務需要輪班執勤(如春節)、配合相關工作。
- 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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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114年6月13日至114年6月17日17時30分止。
二、報名方式:採郵寄報名(以郵件送達本所人事室為憑)或現場本人親自報名。信封(資料袋)上請註明「應徵林務所技術工友職務」。
三、報名地點:金門縣林務所-人事室(金門縣金沙鎮大洋里東山31號)。
四、聯絡人:吳先生,電話:082-352846,分機121。
五、逾期或資料不齊者不受理,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擇期通知參加面試及技術操作;不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
陸、報名時應繳證明文件:
一、報名表(身分證正、反影本),請擇1職缺報考,重覆報考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
二、資格證明文件:畢業證書、經歷證明文件(服務證明)、相關專業證明書(無則免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女性免附)。
柒、甄試項目及計分標準:
一、資經歷審查(造林/經理業務類):佔總成績30分。
1.學歷(最高10分):小學畢業得2分、 國中畢業得4分、高中(職)畢業得6分、專科得8分、大學畢業得10分。
2.年資(最高10分):曾於金門縣各機關(學校)任職期間為限,任職滿1年給4分,任滿半年給2分,未滿半年給1分。
(計算至114/5/31為止)。
3.專業證書(最高10分):具有以下資格條件(證明)者。
(1.)汽車駕照(2分)。
(2.)機車駕照(2分)。
(3.)大貨車駕照(2分)。
(4.)林業技師(2分)。
(5.)樹藝師(須於效期內)(2分)。
(6.)造園景觀丙級技術士以上(2分)。
(7.)園藝丙級技術士以上(2分)。
(8.)各縣市政府樹木修剪認證課程合格證(須具時效且於效期內)(2分)。
二、資經歷審查(行政業務類):佔總成績50分。
1.學歷(最高20分):小學畢業得6分、 國中畢業得9分、高中(職)畢業得12分、專科得15分、大學畢業得20分。
2.年資(最高20分):曾於金門縣機關(學校)任職期間為限,任職滿1年給4分,任滿半年給2分,未滿半年給1分。
計算至114/5/31為止)。
3.專業證書(最高10分):具有以下資格條件(證明)者。
(1.)汽車駕照(2分)。
(2.)機車駕照(2分)。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及格證書以上(2分)。
(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合格證書(2分)。
(5.)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證(2分)。
三、技術操作(造林/經理業務類):佔總成績20分。
1.技術操作20分(造林業務類):割草機操作。
2.技術操作20分(經理業務類):鏈鋸操作。
四、面試(造林/經理/行政業務類):佔總成績50分。
捌、技術操作及面試日期、地點:
一、技術操作及面試日期:電話或電子郵件另行通知。
二、技術操作地點:本所園區內。
三、面試地點:本所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玖、錄取標準:依甄試總成績排名,錄取人員如總分相同者,以面試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
壹拾、核薪標準:
一、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技工工友工晌表)」及「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支薪,依法納入勞、健保、勞工退休金提繳。
二、新進之技工人員,應先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經業務單位考核成績合格者,並經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予以正試進用,試用期間年資得予併計;試用成績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工資發放至停止試用日為止。
壹拾壹、其他:
一、本甄選案報請縣府核定後公告錄取人員。
二、錄取人員自公告或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報到,逾期喪失錄取資格;未錄取人員不予通知。
壹拾貳、受考人對成績有疑義者,得於成績公告翌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敘明理由,向本機關提出成績複查申請。
壹拾貳、本簡章未盡事宜,得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