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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4月7日公告修正「海蟾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所定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
  • 發布單位:金門縣林務所

請於公告前已飼養或繁殖「海蟾蜍」之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111年6月14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報請縣府登記備查。

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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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1-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