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於公告前已飼養或繁殖「海蟾蜍」之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111年6月14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報請縣府登記備查。 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請於公告前已飼養或繁殖「海蟾蜍」之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111年6月14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報請縣府登記備查。
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