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金門縣政府112年12月6日府衛保字第1120105027號公告辦理。 二、為保障民眾免於二手菸危害,金門縣政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旨揭公告,宣導期至113年2月29日。 三、113年3月1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另本所設吸煙區於五處(如附位置圖),分別為: (1)文康室左側空地 (2)農具室左前方榕樹下周圍空地 (3)花圃苗圃右前方空地 (4)鵲山苗圃右前方空地 (5)警衛室旁女廁外走道
一、依據金門縣政府112年12月6日府衛保字第1120105027號公告辦理。
二、為保障民眾免於二手菸危害,金門縣政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旨揭公告,宣導期至113年2月29日。
三、113年3月1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另本所設吸煙區於五處(如附位置圖),分別為:
(1)文康室左側空地
(2)農具室左前方榕樹下周圍空地
(3)花圃苗圃右前方空地
(4)鵲山苗圃右前方空地
(5)警衛室旁女廁外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