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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佳節將屆,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
  • 發布單位:金門縣林務所

  1.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4年1月6日廉防字第11405000030號函辦理。
  2. 請於中秋節期間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但書或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飲宴應酬則不得參加,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廉政倫理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3. 相關宣導文字。
    1. 秋節期間不送禮、不邀宴、不請託關說。
    2. 秋節洽公不送禮,公私分明最安心。
    3. 秋節贈禮要注意,廉政倫理莫忘記。
    4. 貫徹廉政倫理,秋節毋須贈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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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