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4年1月6日廉防字第11405000030號函辦理。
- 請於中秋節期間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但書或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飲宴應酬則不得參加,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廉政倫理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相關宣導文字。
- 秋節期間不送禮、不邀宴、不請託關說。
- 秋節洽公不送禮,公私分明最安心。
- 秋節贈禮要注意,廉政倫理莫忘記。
- 貫徹廉政倫理,秋節毋須贈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