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公告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範之營業場所應依營業特性,提供或使用衛生用品、設備或設施,應採取符合本府公告之物品及其衛生措施」,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府衛疾字第1130073561號公告,茲檢送公告1份,請惠予張貼並宣導周知,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