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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97-09-02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酌予補助或救濟:

  • 一 、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增進公共安全而蒙受損失者。
  • 二 、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交換土地或遷移而蒙受損失者。
  • 三 、因實施第二十六條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而傷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