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期:97-09-19
第一條 本細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評估分類保育類野生動物,每年至少應檢討一次。
第三條

依本法第七條所設立之保育捐助專戶,其用途如下:

  • 一、野生動物資源之調查、研究及經營管理。
  • 二、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用地取得、保護及改善。
  • 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補償。
  • 四、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所為必要之處置及處理。
  • 五、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推動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之協助或獎勵。
  • 六、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野生動物之收購。
  • 七、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
  • 八、野生動物保育人員之教育及訓練。
  • 九、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技術合作。
  • 十、其他有關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第四條 省(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寬籌經費,加強辦理轄區內野生動物保育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