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期:106-07-28

民國五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臺灣省政府農秘字第五三九九二號令發

 

 一、法令依據

依據省府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府農秘字第三五八七六號令頒「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以下簡稱清理計畫)之規定辦理。

 

二、清理對象

甲、清理計畫公告實施前在國有林事業區(包括事業區外林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照清理計畫予以清查整理:

(一)被濫墾種植農作物者。

(二)被濫墾已種植木竹、果樹、茶樹者。

(三)已建房屋或開成水田者。

乙、下列各款之林地不在清理之列,應不予受理或在調查審核後予以駁回:

(一)經訂約放租,營造竹林、保育竹林內之濫墾地。

(二)政府機關有特殊用途之林地。

(三)經收回之濫墾地已完成造林之林地。

(四)經撥交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接管供農牧使用之林地。

(五)漫植木清理辦法另有規定者。

  

三、處理程序

甲、公告:

(一) 清理計畫業經省府以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府農秘字第三五八七六號公告(省府公報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夏字第四十九期)。

(二) 函請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與臺灣軍管區司令部會銜公告,加強執行取締新濫墾及不依照清理計畫辦理之墾用地。

(三) 由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將清理計畫及本程序要點,在各有關鄉鎮公所村里辦公處及重要山區交通路線醒目地點,張貼公告四十日以廣通知。

乙、申報:

(一) 自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公告之日起四十日內,應由墾用人依限向各所轄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索取申報書一式三份(格式一略),辦理申報。

(二) 公告接受申報,以符合清理計畫及本處理程序清理對象者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 各林區管理處工作站接受申報時,應於申報書內蓋收文印章註明日期、編號,一份發還申報人,一份彙報林區管理處,其餘一份存站辦理,並在收件簿上登記。

丙、調查實測審核:

(一) 申報期限截止後二十日內,應由各工作站將申報書分別整理,註明初審意見報請林區管理處審核,如有不合清理計畫及本處理程序者,應即駁回不予受理。

(二) 林區管理處於接受申報後,應即排定日程及進度,督同各工作站作下列之調查,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人到現場說明:

  1. 林地實際使用情形。
  2. 保安林部分,應依照「臺灣省農林邊際土地宜農宜牧宜林分類標準」,區分土地類別。
  3. 測量製圖,計算面積(比例以一千二百分之一為準)。
  4. 訂定間作之水土保持設施。
  5. 訂定造林方法、樹種。

(三) 林區管理處於調查測量後,應將審核結果填列調查測量審核表(格式二略)內,並應將審核結果及有關事項分別通知申報人辦理保管、水土保持設施或辦理訂約手續,報經林務局核准訂約後實施。

(四) 依照清理計畫辦理森林用地出租造林各項手續時,準用「臺灣省國有森林用地出租造林辦法」之規定及其表格、契約書辦理。

(五) 已建房屋或開成水田者,應由各林區管理處調查實測後,報由林務局彙辦解除林地手續,移交有關機關接管。

 

四、處理期限及進度

甲、申報期限,為公告受理之日起四十日內。

乙、初審期限,為自截止申報之日起二十日內。

丙、調查測量期限,為初審後一年六個月完成。

丁、全部清理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三年。

 

 

五、其他注意事項

甲、申報案中如發現同一地點有重複申報或糾紛者,林區管理處應以書面通知申報人,於二十日內提出確實證明文件以憑核辦;未依限提出證據者,不予受理。

 

 

六、濫墾案之取締

甲、清理計畫公告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以後之新濫墾地,其擴耕與擴建之部分,及逾期未為申報之濫墾地以及違反契約規定者,由林區管理處排除侵害(撤除地上物)移送法院究辦;其有違反契約規定者,終止其契約、收回林地。

乙、各林區管理處工作站在執行取締新濫墾及逾期未為申報案時,應依照防止取締濫墾濫伐聯繫實施程序,積極聯繫當地警察機關依照前項辦理。

丙、在執行取締濫墾案可能發生重大糾紛或治安問題時,應由林務局針對實地情況擬訂處理計畫,與當地警備司令部及憲警單位聯繫協調,洽請有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