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期:106-07-28

 

林務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林企字第八八0一一0二二八號函發布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嚴密管理航攝影像資料及地圖,以防洩漏機密,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1. 航攝影像資料:由飛機裝載空中照像機所拍攝之各種空照底片或照片
  2. 地圖:指各種像片基本圖或地形圖。

 

三、 無機密等級之航攝影像資料,依密類文書相關保密規定保管使用。

 

四、 經國防部鑑定為機密等級之航攝影像資料,非經國防部同意不得使用。
經國防部鑑定為無機密等級之航攝影像資料,得向底片保管單位申請價購複晒,惟其用途及數量應函內政部備查。

 

五、 無論有無機密等級之航攝影像資料及地圖,如需攜出國境,應報經國防部許可,於奉准後由國防部通知出境管制單位放行,未經許可者,禁止攜出國境。

 

六、 本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測製之台灣地區各種像片基本圖,得依照台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逕向該所申請價購,並應妥慎保管使用,列入移交。

 

七、 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申請使用航攝影像資料或地圖時,應先填寫航攝影像資料或地圖借用單,由單位主管認證並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始得向保管該資料之機關借用,因故延長使用時應先報准。

 

八、 政府機關申請查閱航攝影像資料時,應事先以公函說明查閱目的及時間,並附查閱人員姓名職稱名單,自行辦妥人事查核,經本局或所屬機關首長核准後,在指定地點查閱。

 

 九、 政府機關與本局及所屬機關有業務合作者,借用本局及所屬機關所保管之航攝影像資料時應事先以公函提出申請,經本局及所屬機關函報內政部、國防部核准後,始得比照本要點七之規定借用,並不得轉借,其借用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為確保外借航攝影像資料之安全,本局及所屬機關得派員隨時抽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收回該資料:

  1. 因使用保管不當。
  2. 外借原因消失。
  3. 本局及所屬機關工作上之需要。

 

十、 本局及所屬機關保管之航攝影像資料及地圖,應指定專人保管妥善存放,以策安全,保管人員異動時,列入移交。

 

十一、 航攝影像資料及地圖之銷毀,應於列冊函報國防部或內政部核准後,會同政風單位辦理。

 

十二、 以人造衛星攝得之底片或照片等資料,應由持有或使用該資料之單位,自行列管,但本局得於必要時列入管制。

 

十三、 本要點於奉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