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一日府農林字第一六一0四號令公告
一、本施業方法依保安林經營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保安林之造林、撫育、保護、採伐等,除依森林法、森林法施行細則、保安林經營準則、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臺灣省造林辦法之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施業方法之規定辦理。
三、保安林於編入或檢訂時,應視氣象、地況、林況及編入目的等選定最適當之樹種,訂定其伐期齡。
前項樹種、伐期齡,應公告之。
四、保安林之竹、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核准採伐:
(一)更新、撫育上所必要者。
(二)遭受病蟲害、風倒、火燒、枯損及其他災害之竹、木。
(三)伐木、造林、探採礦、採取土石及公共工程等無法避免之障礙竹、木。
(四)政府為搶修緊急災害或國防軍事上所必要採伐者。
(五)為林業試驗研究所必要者。
五、立木之採伐,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施行擇伐作業時,除應降低擇伐率外,被害木竹、劣勢木竹等應優先採伐。
(二) 施行皆伐作業時,應盡量縮小採伐面積,並分散採伐地點。
(三) 為增進保安功能,應適時實施適度之疏伐,並避免作強度之疏開。
(四) 施行複層林施業時,為維持森林之健全狀態,應視林內光度與下層木之生育狀況,施行上層木之採伐。
(五) 立木採伐時,不得有左列行為:
- 破害水土保持。
- 損害他人之竹、木或工作物。
- 毀損或移動伐採區內設置之界木或境界標識。
- 伐採經政府規定或點記保留之立木。
- 盜伐、擅伐林產物。
六、造林、撫育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選定適當之種植方法、時期及樹種。
(二) 生長不良之人工林應予補植或改植,以促其早日成林。施行天然更新時,幼樹發生不足之處應行人工補植,並視幼樹發生情形予以適當撫育。
(三) 更新作業期間應儘量縮短。
(四) 除草、切蔓及除伐等作業,應視目的樹種之生育狀況、植生狀態、鬱閉度、局部氣象條件等,於適當時期、以適當方法施行。
(五) 整地時不得引火焚燒,或用影響水土保持之方法。
(六) 林道之開設,盡量從已設林道沿等高線延伸;設計時應選挖方較少之路線;施工時應將棄土填壓於路面或推置於核定之棄土場,並作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措施。
(七) 為發揮森林之保安功能,應選用較長伐期齡之樹種。
七、各類保安林之施業,並應分別依左列原則施行:
(一)水源涵養保安林:
- 應選擇深根性,根多、擴展範圍廣,常綠而落葉量多、枝葉密、樹冠大之樹種。
- 盡量建造複層混合林,即生長快速樹種與生長遲緩樹種混合,陽性樹種與陰性樹種混合,深根性樹種與淺根性樹種混合,針葉樹與闊葉樹混合,常綠樹與落葉樹混合。
- 造林時以密植為原則(每公頃三、000株以上);惟應在森林鬱閉之前,開始實施除伐、疏伐,使林地常有適量之下層植生及地被物之覆蓋。
- 造林地撫育,除應行刈草、切蔓等初期撫育外,更應實施修枝、疏伐等中、後期撫育。
- 溪流兩岸之森林,應保留五十公尺以上寬度之林帶,其更新以擇伐為限。
(二)土砂捍止保安林、墜石防止保安林:
- 造林時應選擇深根性、萌芽力強之樹種,並以萌芽更新為原則。
- 應盡量建造複層混合林。
- 以禁伐或擇伐為原則,但得視地形採用橫坡帶狀皆伐或小面積塊狀皆伐。
- 溪流兩岸及受其保護之鐵路、公路等兩側之森林,保留五十公尺以上寬度之林帶。
(三)風景保安林、自然保育保安林、衛生保健保安林:
- 應選擇當地鄉土樹種,建造複層混合林。
- 得施行局部皆伐作業之保安林,應採用屏遮法,施行橫坡帶狀作業。
- 溪流兩岸之森林,應保留五十公尺以上寬度之林帶,其更新以擇伐為限。
(四)飛砂防止保安林、防風保安林、漁業保安林、航行目標保安林、潮害防備保安林、國防保安林:
- 造林時,應選擇常綠、耐風、耐鹽、耐寒、抗乾旱之樹種。
- 應符合當地生態系,建造複層混合林。
- 造林時,應施行三角形栽種。
- 迎風面森林,林衣禁止採伐。
- 森林更新以擇伐為主,如施行擇伐更新有困難,得施行與季節風成直角方向之帶狀採伐。
(五)水害防備保安林:
- 應選擇深根性,根多、擴展範圍廣之樹種。
- 盡量建造複層混合林,即深根性與淺根性樹種混合。
- 造林時以密植為原則(每公頃三、000株以上);惟應在森林鬱閉之前,開始實施除伐、疏伐,使林地常有適量之下層植生及地被物之覆蓋。
- 溪流兩岸之森林,應保留五十公尺以上寬度之林帶,其更新以擇伐為限。
(六)煙害防止保安林:
- 應選擇耐煙性強之常綠樹種。
- 盡量建造複層混合林。
- 造林時以密植為原則(每公頃三、000株以上);惟應在森林鬱閉之前,開始實施除伐、疏伐,使林地常有適量之下層植生及地被物之覆蓋。
- 森林更新以擇伐為限。
(七)防雪保安林:
- 應選擇抗寒、耐雪壓之深根性樹種。
- 應建造複層混合林。
- 森林更新以擇伐為限,道路兩旁五十公尺之林帶應禁止砍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