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五日府秘墾字第六○○九號令公布
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取締濫墾濫伐,加強土地保育利用起見,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稱防止濫墾濫伐土地,係指委管國有林班地(包括區外保安林地)、原野地、山地保留地(以上總稱為國有地)及公有(含省縣鄉鎮土地)之土地而言。
三、本方案所指濫墾,包括左列各種行為:
- 未經核准在國公有地內,開墾、造林、建築房舍、採掘土石、樹根或其他使用行為者。
- 在核准開墾之國公有地、宜農牧地上耕作,而未依照規定方式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者。
四、本方案所指濫伐,包括左列各種行為:
- 未經核准砍伐或採取國公有地上,自己或他人所有之竹木、草皮及其他森林主副產物者。
- 砍伐不能復舊造林地區之國公私有林產物者。
五、本要點執行單位任務如左:
- 本府濫墾濫伐處理小組(以下簡稱處理小組)
- 關於防止及取締濫墾濫伐協調聯繫事項。
- 關於防止及取締濫墾濫伐計畫研議事項。
- 關於防止及取締濫墾濫伐有關法令研議事項。
- 關於防止及取締濫墾濫伐督導考核事項。
- 其他有關防止及取締濫墾濫伐事項。
- 民政廳
- 關於防止取締山地保留地濫墾濫伐計畫擬訂事項。
- 關於防止取締山地保留地濫墾濫伐業務協調事項。
- 其他依法令規定有關防止取締山地保留地濫墾濫伐之處理事項。
- 農林廳林務局
- 關於防止取締國有林班地濫墾濫伐計畫擬訂事項。
- 關於綜理防止取締國有林班地濫墾濫伐業務執行事項。
- 其他依法令規定有關防止取締國有林班地濫墾濫伐之綜合處理事項。
- 農林廳山胞行政局
- 關於防止取締原野地濫墾濫伐計畫擬訂事項。
- 關於防止取締原野地濫墾濫伐業務協調事項。
- 其他依法令規定有關防止取締原野地濫墾濫伐之處理事項。
- 各縣市政府關於防止取締山地保留地、原野地濫墾濫伐巡視查報及執行事項。
- 各縣市警察局
- 關於濫墾濫伐人犯之偵查、拘捕及移送法辦事項。
- 依森林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員警於執行巡邏及勤區查察勤務時,應負責取締其轄內濫墾濫伐工作。
六、請警備總部協助事項:
- 關於依法執行取締濫墾濫伐案情重大有關治安者。
- 關於取締退除役官兵濫墾濫伐者。
七、各國、公、私有地濫墾濫伐之防止取締計畫,由各該主管單位負責擬訂,送經處理小組審核後轉報本府核定實施。
八、獎懲:有關防止濫墾濫伐工作人員之獎懲,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加重獎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