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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07-28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五日府秘墾字第六○○九號令公布

 

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取締濫墾濫伐,加強土地保育利用起見,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稱防止濫墾濫伐土地,係指委管國有林班地(包括區外保安林地)、原野地、山地保留地(以上總稱為國有地)及公有(含省縣鄉鎮土地)之土地而言。

 

三、本方案所指濫墾,包括左列各種行為:

  1. 未經核准在國公有地內,開墾、造林、建築房舍、採掘土石、樹根或其他使用行為者。
  2. 在核准開墾之國公有地、宜農牧地上耕作,而未依照規定方式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者。

 

四、本方案所指濫伐,包括左列各種行為:

  1. 未經核准砍伐或採取國公有地上,自己或他人所有之竹木、草皮及其他森林主副產物者。
  2. 砍伐不能復舊造林地區之國公私有林產物者。

 

五、本要點執行單位任務如左:

  1. 本府濫墾濫伐處理小組(以下簡稱處理小組)
    1. 關於防止及取締濫墾濫伐協調聯繫事項。
    2. 關於防止及取締濫墾濫伐計畫研議事項。
    3. 關於防止及取締濫墾濫伐有關法令研議事項。
    4. 關於防止及取締濫墾濫伐督導考核事項。
    5. 其他有關防止及取締濫墾濫伐事項。
  2. 民政廳
    1. 關於防止取締山地保留地濫墾濫伐計畫擬訂事項。
    2. 關於防止取締山地保留地濫墾濫伐業務協調事項。
    3. 其他依法令規定有關防止取締山地保留地濫墾濫伐之處理事項。
  3. 農林廳林務局
    1. 關於防止取締國有林班地濫墾濫伐計畫擬訂事項。
    2. 關於綜理防止取締國有林班地濫墾濫伐業務執行事項。
    3. 其他依法令規定有關防止取締國有林班地濫墾濫伐之綜合處理事項。
  4. 農林廳山胞行政局
    1. 關於防止取締原野地濫墾濫伐計畫擬訂事項。
    2. 關於防止取締原野地濫墾濫伐業務協調事項。
    3. 其他依法令規定有關防止取締原野地濫墾濫伐之處理事項。
  5. 各縣市政府關於防止取締山地保留地、原野地濫墾濫伐巡視查報及執行事項。
  6. 各縣市警察局
    1. 關於濫墾濫伐人犯之偵查、拘捕及移送法辦事項。
    2. 依森林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員警於執行巡邏及勤區查察勤務時,應負責取締其轄內濫墾濫伐工作。

 

六、請警備總部協助事項:

  1. 關於依法執行取締濫墾濫伐案情重大有關治安者。
  2. 關於取締退除役官兵濫墾濫伐者。

 

七、各國、公、私有地濫墾濫伐之防止取締計畫,由各該主管單位負責擬訂,送經處理小組審核後轉報本府核定實施。

 

八、獎懲:有關防止濫墾濫伐工作人員之獎懲,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加重獎懲之。